
環境保護部發出《關于申報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機構的通知》
2010年04月23日,環境保護部環辦函[2010]416號),通知全文如下:發出《關于申報新化學物質登記測試機構的通知》
根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2010年第7號令),為確保新化學物質測試數據的可靠性和準確性,進一步提升測試機構水平,我部將檢查確定一批為新化學物質登記提供生態毒理學數據的測試機構(以下簡稱新化學物質測試機構)。
申請列入我部化學物質測試機構名單的單位,應為在近兩年內開展過新化學物質生態毒理學測試或模擬試驗,有開展測試必須的場所、供試生物馴養、試驗設施以及與申請項目相應的分析儀器,能夠按照《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導則》(HJ/T155-2004)和有關測試要求完成生態毒理學測試,擁有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證書,并且是依法設立的測試機構。
凡符合上述條件有意申報的單位,均可于2010年5月5日前將《化學物質測試機構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見附件)提交我部污染防治司。對于通過材料預審的單位,我部將于2010年5月-8月進行檢查確定。